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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一、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及奖励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广大同学努力成才,奋发向上,增强广大同学的集体主义荣誉感,培养一大批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吉林省教委颁发的《吉林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试行)中的“学生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项目
一、先进集体
(一)先进班级
(二)先进团支部
二、先进个人
(一)三好学生
(二)优秀学生干部
(三)优秀毕业生
(四)文体活动积极分子
(五)优秀团干部
(六)优秀团员
第二条 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一)先进班级评选条件
1. 自觉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政治上要求进步。
2. 班委会和团支部工作密切配合,团结实干,以身作则,表率作用强,能团结和带动同学积极开展各项有益活动,认真完成校、院安排的各项任务,认真做好班级同学的思想工作,深受同学的好评。
3. 班级同学有较强的集体观念,同学之间团结友爱,全班同学能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4. 班级同学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刻苦钻研,遵守学习纪律,学习风气浓厚,全班同学各科平均成绩在全院突出。
5. 全班同学在参加各项集体活动中成绩突出,寝室卫生保持整洁,就餐和就寝秩序良好。
(二)先进团支部评选条件
1. 支部全体团员青年思想积极要求进步,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2. 支部组织健全,班子稳定、团结、有朝气,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和感召力。
3. 支部能够出色地完成上级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工作成绩突出。
4. 支部同学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风正,年度内参加课程重修或不及格的不超过15人次,院级不超过20人次。
5. 支部内没有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和团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团员。
二、先进个人
(一)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 思想积极要求进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党,积极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2.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及校、院、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行为考评成绩在班级人数前30%。
3. 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有自学能力和拼搏精神,本学年平均成绩75分以上,校级单科成绩65分以上,院级单科成绩60分以上。
4. 坚持经常锻炼身体,认真参加体育课和各项文体活动并起带头作用,体育成绩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5. 讲文明,有礼貌,待人热情大方。
6. 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在广大同学中具有较高威信。
(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 自觉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积极上进,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 积极响应学校号召,带头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在广大学生中具有较高威信。
3. 工作积极主动,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作大胆负责、踏实肯干、成绩突出。
4. 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本学年学习平均成绩校级在70分以上,院级在65分以上,无不及格科目,行为考评成绩取班级人数的前30%。
5.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6. 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乐于助人,敢于同不良倾向做斗争。
7. 坚持经常锻炼身体,认真参加早操和体育课,体育成绩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三)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 思想积极要求进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党,积极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2. 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起带头作用,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3. 在校期间每学期学习平均成绩80分以上,每学期单科成绩65分以上,无不及格科目,考查课有成绩科目计入总成绩。热爱所学专业,能将所学知识应用到实践中去。
4. 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优秀。专科学生至少获得一次一等奖学金。
5. 能够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具有一定的奉献精神。
6. 在校期间本、专科生受到国家、省、市级表彰一次以上(含一次)或至少受到两次院级以上表彰(含分院级),其中至少受到一次校级表彰(校院表彰指的是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文体活动积极分子等)。
(四)文体活动积极分子评选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 严格遵守校规校纪,无任何违纪行为。
3. 积极参加校、院开展的各项文体活动,且成绩较好,无不及格科目。
(五)优秀团干部评选条件
1. 思想积极要求进步,模范遵守《团章》规定,靠近党组织,能够系统的学习相关理论,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较高的政治素质。
2. 学习平均成绩校级在70分以上,院级在65分以上,平均成绩列班级人数前50%,本学年内无不及格科目。行为考评成绩取班级人数的前30%。
3. 热爱团的工作,踏实肯干,办事公正,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能有效地组织开展团的各项工作。
4. 热心为广大团员青年服务,关心体贴团员青年。
5. 能够组织开展形式新颖、寓教于乐、适合青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校园文化、大学生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等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6.在学校团委和分院分团委任职的正副部长和干事。
(六)优秀团员评选条件
1. 思想积极要求进步,靠近党组织,模范遵守《团章》规定,行为考评列班级前30%。
2. 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够自觉按照《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加强自身修养,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其他各项有益活动,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3. 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的明确,学习平均成绩校级在70分以上,院级在65分以上,列班级人数的前50%,本学年内无不及格科。行为考评成绩取班级人数的前30%。
4. 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和校园文化活动。
5. 在学校团委和分院分团委任职的正副部长和干事。
第三条 评选办法
一、评选比例
(一)先进集体
1. 先进班级以学院为单位。校级评比,全院按院班级数的10%推荐;院级按院班级数的20%推荐。
2. 先进团支部的评选,校级按院团总支团支部数的10%评出,院级按院团总支团支部数的20%推荐。校(院)级优秀团干部,按优秀团支部评选条件和各院上报材料,以院为单位评出。
(二)先进个人
1. 校级三好学生人数不得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3%,院级三好学生人数不得超过参评人数的6%。
2.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人数不得超过学生总数的2%,院级优秀学生干部人数不得超过学生总数的5%。
3. 优秀毕业生人数不得超过毕业生总数的3%。
4. 校级文体活动积极分子人数不得超过学生总数的2%。院级文体活动积极分子不得超过学生总数的5%,在院内进行评比选出。
5. 校级优秀团员按在籍团员数的5%评出,院级优秀团员按在籍团员数的8%评出。
6. 校级优秀团干部,按在籍团员的3%评出,院级优秀团干部按在籍团员数的5%评出。
二、评选程序
(一)先进集体
1. 参加评选的班级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递交申请和事迹材料,各院在广泛征求同学意见的基础上推荐,确定推荐班级后公示三天,无异议上报学院,报学校评审。
2. 参加评选的各团支部向院团委递交参评申请书和事迹材料,由各院分团委召开扩大会议按照评选条件进行评比,公示后,把评比结果、事迹材料上报学院,报学校团委评审。
(二)先进个人
1.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文体活动积极分子的评选以班级为单位,民主推荐,校级的在院内依据学习和考评成绩择优评选,院级的在班内依据学习和考评成绩按比例评选。学院评审确定人选,公示三天,无异议上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查,由学校审批。
2. 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评比以支部为单位,召开支部大会进行讲评,在讲评基础上,由支部视综合情况确定人选,校(院)级优秀团员,以班为单位,按评选条件在支部内由广大团员投票选出。校级优秀团干部,以院为单位,按评选条件依据学年内的学习和考评成绩进行排定名次选出。院级优秀团干部,以班为单位,按评选条件投票选出。然后报院系团总支进行评选,由院团委选定校级优秀团干部、团员候选人。
第四条 奖励办法
先进班级和团支部需认真填写登记表中的先进事迹,颁发奖状;先进个人填写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颁发证书。
二、学生处罚条例
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校的校规校纪及学风建设,建立良好的育人环境,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本着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情节给予下列之一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按期解除察看期。有突出事迹者,可提前解除察看期。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内再犯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参与策划、组织、制造事端和煽动闹事者,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违反宪法、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违反国家法令、触犯国家刑律者,除公安部门处理外,学校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对打架斗殴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打架者:
1. 动手打人但未造成伤害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动手打人致伤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肇事者、策划者:
1. 肇事者未亲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 策划者未亲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 肇事者、策划者亲自动手打人,加重一级处分。
(三)参与者:
以拉偏架、主动参与等方式促使打架事态扩大或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
1. 未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 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有报复行为的,加重一级处分。
(六)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打群架或勾结校外人员来校打架者,加重处分。
第六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
(一)作案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多次作案盗窃次数达到三次或以上的行为或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窝赃及协同作案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团伙作案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五)经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之一处分:
(一)价值在100元(含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1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价值在5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故意损坏消防器材、设备和通讯设施以及广播器材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禁止学生在校内打麻将,打麻将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以现金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组织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九条 对下列行为,给予相应处分:
(一)学生在校区内,男女之间交往行为不检点,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有流氓行为但情节较轻,经教育肯于悔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留宿异性,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非法同居者,视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逼迫他人谈恋爱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下列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集会、文艺演出等集体活动场合,以鼓倒掌、起哄、打口哨等方式故意扰乱会场或集体活动秩序者;
(二)在食堂、餐馆、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乱砸物品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三)在食堂就餐时夹楔、起哄、扰乱食堂就餐秩序者;
(四)公然侮辱、漫骂师生员工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
(五)写恐吓信或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休息者;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八)违反学校用电规定者;
(九)违反图书馆、教室、宿舍、食堂、校园管理规章制度者;
(十)在新生入校期间,欺骗或讹诈学生、家长钱财者。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严禁酗酒。对酗酒者一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酗酒滋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在校区内无理取闹以及采取其他不正当行为,利用停水、停电、体育比赛或其他突发事件起哄、投掷物品、砸东西、烧东西等损坏公私财物,扰乱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建筑物和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乱张贴商业广告等破坏校园环境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者:
1. 未经批准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如因外人留宿或让外人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 在寝室内使用酒精炉、电炉子、电饭锅、电褥子、电暖气、电热杯、电热棒等禁用器具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 在宿舍楼内焚烧物品、使用蜡烛等明火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 在宿舍楼内打球、往窗外及走廊倒水、就寝后大声喧哗等不文明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6. 未经请假私自夜不归宿或通宵上网者,在学期内,一次给予警告处分;二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次的给予记过处分;四次及四次以上的按《吉林农业大学发展学院学生手册》规定分别给予留校察看(停学一年)、开除学籍处分。未经请假私自离校发生意外事故,学校概不负责。
7. 学生就寝晚归,由门卫进行登记,经核实未请假累计达两次以上(含两次)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批准,在教学区域、学生生活区举行舞会或进行有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视情节给予组织者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严禁学生到歌舞厅、夜总会、洗浴中心、影吧等场所参与色情活动。对违反规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证件和私刻印章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学生日常学习,每天按实际学时计算;对学生自习每天按一学时计算;对学生劳动、军训、毕业设计(论文)、社会实践、教育实习、生产实践等全天性活动实行考勤制度,每天按六学时计算;规定参加的会议、活动按时间折合成学时数计算,不足1学时的按1学时计算。学期内旷课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累计旷课10~20学时(含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旷课20~30学时(含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旷课30~40学时(含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旷课40~50学时(含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者,做劝退处理;
(六)累计旷课虽未达到50学时,经教育不肯悔改,多次旷课者,可参照相关规定加重一级处分;
(七)因旷课受到处分后,又继续在当学期旷课者,应累计处分前旷课时数给予处分,并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八条 有考试(考查)舞弊行为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考试(考查)作弊者(包括舞弊双方或协同作弊的各方学生),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第二次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窃取考题、私自改分、改卷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因个人舞弊造成集体重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迅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因考试采取给老师送礼等不正当手段找老师套题、改分、改卷者或威胁、恐吓教师及工作人员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违反考场规定,扰乱考场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纠缠教师、干扰阅卷评分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考试旷考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不承认错误事实,认错态度不好;
(二)学生违纪后,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采取恐吓、威胁、胁迫等手段,企图“私了”,或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三)受过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的,在学期内,第二次受违纪处分,在最重处分的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在两年内第二次受记过及以上处分在最重处分的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
(四)违纪群体为首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违反本条例的;
(六)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在校外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破坏学校声誉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诚恳、积极的;
(二)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三条 受处分者,附加下列处罚:
(一)本年度不准参加评优选先;
(二)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取消本学年奖学金评定资格;
第二十四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报批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学院各部门对学生违纪进行处理时,对打仗、盗窃、破坏公共财物及其它治安案件等,交由保卫处调查,取证,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材料转交学生处。对学生处理时,情节较轻的,由学生处直接行文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学生处交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对因有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行而给予处分的,报省教育厅批准;
(二)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处分学生材料的呈报、备案、存档由学生处、教务处具体负责;
(四)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逾期不离校者,保卫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使其离校;
(五)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或派出所负责调查,各单位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送保卫处调查。保卫处或派出所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处及学生所在学院,由学生处及所在学院按规定处理;
(六)记过及其以上的学生处分抄送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处分违纪学生必须有完备的材料,严格履行各项手续。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搞好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违纪学生的处罚材料装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并通知其家长。毕业时,处分材料不予撤消。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三十一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三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学院必须认真执行本条例,违者要进行批评或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本条例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并检查督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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