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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规范制度

米博体育学术道德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的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崇尚诚实劳动,弘扬高尚的师德,维护学校的良好声誉,鼓励科研创新,促进学术进步,依照《吉林省高等学校基本学术道德规范(试行)》和《米博体育学术委员会章程》等相关规定,设立米博体育学术道德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道德委员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为学校所属的专门委员会,是学校负责学术道德建设、学术研究行为规范以及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第三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致力于弘扬良好的学术道德,旨在倡导实事求是、坚持真理、学风严谨的优良风气,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声誉,遵守学术规范,树立法制观念,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和科学研究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工作对象包含以米博体育冠名从事学术研究的各类人员。  
 
第二章  组  成
 
第五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一般由校内德高望重、致力于弘扬良好学术道德、热心于学校管理与建设的在岗或退休知名学者、专家组成。
 
第六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一般由7或9人组成。设主任一人,由校长担任,副主任1人,学术道德委员会成员在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推举产生。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负责受理、送达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委员连任原则上不超过2届,任期内如遇委员因健康或调离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可由校长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另行指定。
 
第八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决定重大事宜或因工作需要时,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可临时召集专题会议。
 
第九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出席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投票表决为实到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方为有效。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贯彻落实上级各部门学术道德的有关规定,树立学术风范,倡导学术道德,宣传学术道德规范。
 
第十一条  负责对学术道德规范建设进行调研和咨询,分析和研究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负责组织对学校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和学术纠纷进行调查和鉴定,出具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并报送校学术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学术道德委员会组织的各种审议、咨询和学术道德教育等活动,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程  序
 
第十四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举报或获得学术失范线索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主任不在时向副主任)报告,委员会应当及时做出是否予以立案的决定。在做出是否予以立案的决定后,及时通知署名的举报人。
 
第十五条  立案调查由所在院、系(所)学术委员会负责组成相对独立的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小组成员不少于三人,调查小组可聘请校外专家,调查期限根据调查需要而定,一般不超过三十日。调查小组须就所举报的问题提交详细的调查报告,并对事实是否存在和事实如何定性做出初步结论。
 
第十六条  调查结论形成后,调查小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到场当面告知调查结论,同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被举报人对调查小组的调查结论有异议的,调查小组可对已有调查结论重新讨论和表决。调查小组将书面的调查报告提交学术道德委员会。若被举报人经两次通知并且无正当理由未能向调查小组作陈述的,视为被举报人放弃权利,调查小组可直接将书面的调查报告提交学术道德委员会。
 
第十七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在接到调查报告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报告进行审议,就有关事实和结论做出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学术道德委员会做出的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异议申述。
 
第十九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书面异议申述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组成不少于五位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代表对院、系(所)做出认定结论和处理意见、调查小组的调查报告以及当事人的书面异议进行复议,并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如果当事人经两次通知并且无正当理由未到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作陈述的,视为当事人放弃权利,委员会代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书面异议进行复议,并做出维持或变更处理意见的决定。如果认为调查小组的调查结论证据不足,或认为当事人的异议有可能成立并且由此可能对调查结论的形成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应另行组成调查小组,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复核。复议决定须由委员会代表投票通过,应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为最终的裁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处理意见,经过相应的处理程序,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理。决定书将以书面的形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接到决定书后三十日内,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可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  如果调查对象涉及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调查小组对举报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
 
第二十四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或调查小组成员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经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士回避。
 
第二十五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在学术道德委员会作出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道德委员会委员、调查小组成员和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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