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
米博体育中外合作办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米博体育(以下简称我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维护学校声誉,切实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提高办学质量,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教育部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相关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与外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或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分别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其办学活动均须严格依照《条例》、《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
第三条 我校鼓励以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为原则,以满足社会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及提升我校学科建设为目的,在我校急需的学科专业领域与国外高水平高等教育机构开展合作办学。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我校成立中外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外事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副组长由负责外事、教务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各相关职能部门、学院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成员职务若发生变动,由接替相应职务人员自然递补,若合作办学学院(部)发生变化,相关学院(部)主要负责人自动进入或退出。领导小组负责我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规划与决策。项目管理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合作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二)审批合作项目的预算、决算
(三)审批合作项目发展规划
(四)审定合作项目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报告
(五)其他与我校合作项目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根据《条例》要求,我校针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双方成立联合管理委员会,针对具体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设立项目理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和项目理事会由中外双方人员共同组成,中方成员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联合管理委员会行使对合作机构的管理权,项目理事会负责具体合作项目的相关事项的决策,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校内相关单位与外方教育机构达成合作意向后,向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机构的申办报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中外合作办学领导小组审核认可后,方可进一步与外方探讨签署协议事宜。
第七条 协议签署后,合作项目所在学院(部)或合作项目所涉及的学院(部)协助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准备《条例》和《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中所规定的各项申报材料,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完整的申报材料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任何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设立与实施均需获得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未获得批准之前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宣传、招生等办学活动。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我校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相关事务实施归口管理,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为校内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参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合作项目的校内办学单位须于每年1月份向中外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上一年度的办学报告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以便学校对办学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合作项目由中外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与管理,由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所在学院(部)具体实施。参与合作项目管理与实施的主要职能部门及相关学院(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1.制定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规划,确定中外合作办学的内容、方式和规模
2.负责制定和完善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制度、综合协调和政策指导
3.负责与外国教育机构沟通联络与协议签署
4.负责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络及项目审批、复核、评估与认证
5.协助各项目所在学院(部)聘任与管理合作项目外籍教师和外方管理人员
6.监督检查合作项目的实施情况,每年对各中外合作项目的办学情况进行评估,跟踪合作项目在国外的教育教学活动
7.负责项目学生出国学习的相关手续办理及审批工作
8.负责中外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9.会同财务处与合作方协商制定合作项目的财务管理办法,参与中外双方的财务经费管理
10.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理论研究,不断总结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经验,探讨国际合作教育的规律
(二)教务处
1.负责合作项目的教学管理、学分设置、学位授予等工作
2.负责学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学籍管理和学生归国后的学分认证等工作
(三)学生工作部
中外合作办学的学生管理工作由项目所在院(部)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管理
(四)招生办公室、就业办公室
1.招生工作中有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的招生广告,须先报国际合作交流处、招生就业处审核,经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发布。广告内容应当客观、真实、清晰,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不得超越办学许可证核准的办学范围,严禁虚假承诺。非学历教育项目的招生工作由承办该项目的院(部)负责。
2.就业工作由就业办统一管理;非学历教育项目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由承办该项目的院(部)负责。
(五)财务处
1.负责向政府物价部门进行收费申报与备案
2.负责合作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办理收支业务
3.负责制定年度财务报表
4.配合审计部门完成评估过程中的财务审计
(六)项目所在学院
1.成立中外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本院(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日常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并结合专业特点进行中外合作办学的研究与探索。中外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应选派熟悉教学、有一定外语基础的人员担任,组长由院(部)负责人兼任
2.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教育部下发的《条例》《实施办法》)和中外合作办学协议,与外方协商制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人才培养方案及相关课程的教学大纲等
3.负责项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培养方案、课程设置等工作;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提前做好每学期的教师聘任、教材征订、课程安排及教室、实验室等教学设施的配置等工作,保证教学计划的顺利实施
4.负责组织学生期末考试、成绩登录、备案及其他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5.负责组织学生的实验、毕业实习、毕业设计等教学活动
6.负责外籍教师的教学安排与管理
7.负责日常的学生管理工作
8.协助财务处制定报上级政府部门的财务报表,向中外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申报年度预算与决算
9.中外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制定优质教育资源引进计划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违反规定擅自与外方签订的中外合作办学协议无效,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未获批准,擅自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学校将依据《条例》、《实施办法》和相关规定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由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依法获批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将根据《条例》和《实施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问责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对构成犯罪的,由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的
(二)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不良影响,发生学生群体性事件的
(四)未按规定实质性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造成项目未成功复核或评估不合格的
(五)未按照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
(六)违规招生,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未及时准确上报申报、复核及评估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开展的合作办学,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最终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