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博体育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及长春市公安局《招收外国留学生院校留学生管理工作综合考核办法》,促进我校留学生管理工作不断规范、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外国留学生”指在米博体育正式注册的长短期外国留学生,包括外国本科生、进修生和短期语言生。
第二章 护照签证管理
第三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全校外国留学生招生、管理等各个环节所涉及的留学生护照及签证的指导及监督工作。
第四条 各教学单位及留学生公寓做好留学生护照签证管理工作,并经常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外国留学生签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
第五条 外国留学生招生工作中的护照签证工作
(一)外国留学生招生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关于护照签证的相关规定。
(二)外国留学生(无论是学历生还是非学历生)在申请入学时除学历证书、成绩单、HSK证书、推荐信等材料外,还必须同时提供申请人护照复印件及担保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三)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特别是必须认真查验报名者的护照。对已在华者要严格查验其签证、居留许可及入境章。具体情形如下:
1. 签证或居留许可已过期的申请者一律不予接收。
2. 持有效的“F”签证申请短期来华留学者,可以接受其申请。
3. 持有效的“X”签证,但尚未办理居留许可者,必须提供原接收单位的同意转学函,否则不予接收。
4. 持“L”签证的申请者,可以接受报名,但入学时需根据所学课程时间长短改变签证种类。
5. 持“G”签证(过境签证)者的申请不予接收。
6. 持团体签证来华者的申请不予接收。
7. 从中国其它高校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除必需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1)所在院校留学生办公室的转学同意信(须加盖公章);
(2)任课教师的推荐信;
(3)在华签证及居留许可的复印件。
8.特殊情况接收时须先交学费,同时要填写保证书。
(四)特殊人士的护照及签证
1. 如申请人为宗教人士、现役军人、记者等,无论持何种护照及签证来华,都必须提供个人简历,并声明在华学习期间不从事与本职业有关的工作。相关材料报吉林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办理录取手续。
2. 如申请者已高中毕业,但年龄不满18周岁(不低于16周岁),必须提供在长春的监护人的保证书(长期生需提供经公证的监护人保证书)。
3. 年龄超过60周岁(最高不超过65周岁)的申请者,必须提供个人身体健康证明及个人声明。
(五)留学生数据库中申请者的护照及签证信息须确保完整、准确,做到不错录、不漏项。
第六条 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中的护照和签证工作
(一)新生报到及注册
1. 新生报到注册时,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必须认真核对电子档案库中的学生信息, 发现问题及时更正。核对项目如下:
(1)查验学生护照,核对护照号码是否与JW202表上的护照号码一致。如果该生更换了新护照,要求其重新提交护照复印件,并更新电子档案中的相关内容。
(2)查验签证,并通过核对入境章上的入境日期确认签证有效期。如已过期,要求该生先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接受处罚后再来报到;如日期已经接近最后期限,应及时督促该生办理学习签证或居留许可。
(3)核对学生的境外住址、联系人和电话(包括住宅电话、手机)。
2. 为新生办理学习签证及居留许可
(1)指导新生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并告知办理程序。
(2)对学生填妥的申请表,须逐项认真审查,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
(3)指导持“L”签证入学的学生到长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变更“X”签证或“F”签证。变更为“X”签证的学生必须同时办理居留许可。
(4)条件成熟时,逐步实现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的电子化。
3. 通过新生入学说明会等方式,及时向学生宣讲中国政府关于外国人在华居留的相关规定,向留学生强调在华期间必须持有效签证及居留许可,逾期将受到处罚。
(二)在校生的护照、签证及居留许可管理
1. 留学生管理老师应经常核查学生签证及居留许可的有效期,对签证及居留许可即将到期的学生须及时通知其办理延期手续。
2. 留学生签证及居留许可有效期的延长时间由留学生管理老师根据其交费情况确定。
3. 在校生交费时,管理老师应督促其及时办理签证及居留许可的延长手续。
4. 在校生交费后因故不能继续学习者,须到出入境管理处缩短居留许可后方可办理退学的相关手续。
5. 对更换新护照或补办护照的学生,管理老师须告知其在办理新护照后,及时到公安局办理签证及居留许可的相关手续。
6. 在校生返校注册时,应重新核对学生信息(护照号码、在华住址、电话号码等),登记学生新的签证或居留许可号码及有效期。
第三章 留学生学籍管理
第七条 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以教学单位为主。各相关教学单位须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八条 各留学生教学单位应建立班主任制度,明确班主任职责,由班主任对留学生学籍直接进行管理。各分院制定的班主任工作职责要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九条 严格考勤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发现学生缺课,班主任需及时找学生谈话。留学生凡缺课达到总课时的15%时(长期生按学期计算),留学生所在分院需正式找其谈话,并将谈话情况记录在案。
(二)留学生考勤情况及时上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缺课较多的学生,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分(警告、严重警告、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并通知校内外相关部门或使馆。凡按自动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在除名后五个工作日内通报长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第四章 留学生档案管理
第十条 留学生档案是留学生在校学习的原始资料,是做好留学生工作,维护留学生历史真实面貌的宝贵资源,是留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留学生招生工作中的档案管理
(一)认真审核入学申请表及有关文件,将申请表中有关数据录入数据库。需要录入的信息包括:
中文名、外文名、国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号码、最后学历、婚姻状况、工作经历、来华前职业、来华前单位、家庭情况、境外永久通信地址及电话、担保人、担保人的地址、单位及电话、入学日期、学生类别、经费类别、所学专业、汉语水平等相关信息。
(二)妥善保管报名者的书面申请材料,报名截止后,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五章 留学生公寓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留学生公寓的管理由保卫处、总务处、采购中心、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
第十三条 留学生公寓管理中的签证登记
(一)留学生公寓要认真做好留学生住宿的签证登记工作。
(二)留学生公寓工作人员须熟知外国人住宿接待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并能识别相关证件、签证及居留许可。
(三)留学生入住时,值班人员须认真查验其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护照,核对姓名、签证及居留许可的有效期。
(四)公寓须定期检查留学生的居留许可有效期,对居留许可即将到期的学生,提前10个工作日提醒其尽快办理延期手续,并将情况及时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十四条 留学生公寓的安全工作
(一)留学生公寓要认真做好公寓的安全防范工作。自觉遵守作息时间。21:30点以后留学生不得出入公寓,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到门卫登记。公寓楼门在21:30关闭,不得擅自夜不归宿。
(二)留学生公寓必须建立健全会客登记制度并有效执行。来访人员要准确登记,登记率必须达到100%。自觉遵守会客时间。为了不影响留学生学习和休息,留学生公寓会客时间为工作日12:00 - 22:00,周末7:00 - 22:00,超过会客的规定时间,工作人员有权请会客人员离开公寓楼。会客时间之外禁止在宿舍内接待来访人员,学生宿舍内严禁留宿外人。
(三)留学生公寓防火、防盗设施必须安全有效。
(四)留学生公寓必须建立健全临时住宿登记制度。留学生住宿信息登记率、准确率、上传率达到100%。
(五)自觉维护公寓内公共秩序。保持楼内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嬉闹,不得播放高分贝音乐。
(六)公寓管理部门对居住在公寓内的留学生的异常情况(如:违规留宿他人、夜不归宿等)必须及时发现并上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七)公寓发生刑事、治安案件须及时将情况上报保卫处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现场维护、取证及善后工作。
(八)留学生处要定期检查公寓的安全防范工作。
(九)学校保卫处负责指导、监督留学生公寓的安全工作。
第六章 留学生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十五条 留学生突发事件的主要类型
(一)留学生死亡事件。包括因突发疾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等造成的各种死亡。
(二)群体类事件。主要包括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群体性斗殴等危机校园稳定的事件。
(三)案件类事件。包括来华留学生的暴力犯罪案件,影响较大或数额较大的盗窃案件,投毒案件,涉毒案件,爆炸案件,纵火案件等。
(四)灾情类案件。包括影响到来华留学生的台风、地震、洪水、火灾等重大险情,流行的重大疫情和其他对教学、生活环境造成影响的灾害等。
第十六条 对于突发事件的处理
(一)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第一时间向学校留学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小组组长汇报,并在第一时间报告长春市公安局、同时向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外事办、长春市外事办等部门汇报,以获取必要的指导,为事情的现场处理和后期处理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应急指挥小组成员及有关人员要在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迅速了解事件规模、伤亡人员姓名、人数、状况、国籍及财产损失等基本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汇报。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保护现场,控制局面,制止事态的发展。
(三)突发事件发生后,处置工作启动24小时工作制,做好思想工作,稳定情绪,教育疏导可能发生的过激言行,预防事态扩大。同时要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时刻保持联络畅通。
(四)根据事件的类型和程度不同,应采取不同的处置方法。由公安部门为主处理的,学校应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突发事件涉及医院、防疫、消防等部门时,负责处理突发事件的工作人员应积极与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安置、安抚、医疗急救、转移保护有关人员等工作。
(五)及时与突发事件涉及留学生的担保人或派出学校取得联系,进一步与其亲属取得联系,并尽力做好当事人家属来华处理善后事宜的接待工作。
(六)应急事件处理过程中,应急指挥小组须督促检查各项决策和应对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确保各项处置决策的落实执行。
(七)留学生管理人员要注意全面了解突发事件的原因,在面对社会媒体和其他有关部门采访时,个人在未全面掌握情况下不得擅自表态,应由学校负责宣传的主管部门待查明情况后统一对外发布,避免产生负面影响。
(八)突发事件处理结束后,留学生管理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在应急指挥小组的指导下,写出书面报告,并报告上级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处理突发事件时学院留管干部职责
(一)接通知后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重大事件及时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二)准确了解和掌握现场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介绍情况、随时随地做好请示、汇报工作;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四)将事件处理结果以书面和电子版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十八条 留管干部在处理突发事件时的注意事项
(一)行动迅速、办事认真、判断准确、处理果断;
(二)有责任心,工作有耐心,不急不躁,妥善处理。
(三)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校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指示精神处理事件。
(四)事件处理完毕,要写出情况汇报,总结经验教训,以利于今后的工作。
第十九条 处理突发事件时应避免的问题
(一)行动迟缓、粗心大意;
(二)主观武断、道听途说;
(三)自作主张、大包大揽。
第七章 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
第二十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我校留学生事务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有关留学生的数据、突发事件及日常管理信息,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上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重要信息及重大事故的处理情况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上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