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博体育章程
序 言
米博体育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由东华教育集团创办。前身是1986年创建的吉林省蓝盾汽车驾驶修理专业学校;2000年与吉林农业大学合作创办吉林农业大学发展学院;2004年被教育部批准为独立学院;2013年经教育部批准转设为民办普通本科学校——米博体育。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以人才需求为导向,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以专业建设为引领,以学科建设为支撑,以课程建设为基础,以队伍建设为重点,以提高教育质量为目的。坚持推进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坚持走内涵发展、特色发展、持续发展之路,把学校建成高水平、有特色的应用型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健康发展,实现学校奋斗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米博体育,简称为长科;英文名称为Changchun Sci—Tech University,缩写为CSTU。
第三条 办学地址为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东华大街1699号。
第四条 学校由东华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独立投资举办。学校为民办普通本科学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校长负责、党委政治领导、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办学宗旨:坚持依法办学、依法治校,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高等教育规律。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兴校、特色强校、依法治校”。
第六条 学校的发展定位是建成有特色、高水平、应用型本科大学。以本科教育为主,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依法发展留学生教育。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构建以工学为主,以农学为特色,医学、管理学、经济学、理学、艺术学、文学、教育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专业体系。立足吉林,面向东北,辐射全国,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实践动手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第七条 办学指导思想: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校校训是“崇德至善、笃学强能”。
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九条 学校要充分发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与交流五大功能。
第十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的人才。
第十一条 学校以教学为中心,视人才培养的质量为生命线。
(一)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二)实现向应用型大学转变;
(三)创新产教融合、协同创新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
(四)切实加强校风教风学风建设;
(五)改革教学方法,应用现代教育技术和网络信息技术提升教学质量;
(六)保证教学经费投入;
(七)强化实践育人,切实加强实践和实训教学,加强实验室、实训中心、工程实践中心建设;
(八)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就业创业能力和终身学习能力的培养;
(九)加强教学质量自我评估;
(十)建立健全监测和保障体系。
第十二条 保障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原则
(一)立德树人原则。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树立正确的教学质量观,将学生成长成才和可持续发展作为衡量教学质量的重要标准。
(二)三全育人原则。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落实教学质量责任制度,形成任务明确、互相协作和互相促进的教学质量管理整体。
(三)系统推进原则。坚持系统推进,全面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引导高等学校把资源配置和工作着力点集中到强化教学环节、提高教育质量上来。
(四)重点突破原则。在影响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上,调动学校各部门和广大师生的积极性、主动性,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
(五)促进共享原则。加强校、内外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共享的制度建设,搭建省级、校级项目资源共享平台,进一步完善和强化质量绩效考核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自主制定学生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自主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 建设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大学文化。突出大学文化品位,弘扬社会主义主旋律。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定,全日制在校生总规模为16000人左右。
第十六条 学校学科专业设置为工学为主、农学为特色、以管理学、经济学、文学、艺术学、医学等多学科支撑的交叉渗透、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结构。学校根据国家、社会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七条 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八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为主。适当开展专科生学历教育。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依法实行学位制度,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条 学校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发挥学科、科研及人才优势,主动服务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组织与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由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及其他机构组成。成员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学生、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决策、校长负责、党委政治领导、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监事会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独立董事等五至七人组成。每届董事会任期四年。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学校的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学校监事会由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与1/3。监事的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督机构负责人或者监事应当列席学校决策机构会议
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或者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成员、学校领导执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检查学校资金收支及财务运行;
(三)对董事会会议的决定及其实施进行监督;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校长1人,任期四年;设副校长若干人,协助校长工作。校长由董事会依照符合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和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向社会聘任。
校长全面负责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规章制度;
(三)提出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讨论、处理和决定校长职权中的主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依法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二十九条 校图书馆、档案室、网络中心、教育技术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中心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依据《学校教授委员会章程》进行工作。教授委员会是学校咨询机构,对学校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教授委员会成员由各学科教授十七至二十五人组成。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教授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中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的条件: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关心学校应当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院系(学部)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等。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学校应当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院系(学部)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委员聘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三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其指导监督,依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是负责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的专门机构,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开展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
教学委员会是负责学校教育教学事务的专门机构,对学校教学工作有关问题进行审议、评议、指导、监督和咨询。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负责学校学位事务的专门机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负责学位管理、评定、学位授予等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十七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一般为四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会成员由相关学科专家、学校相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校长担任。学校根据实际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六月、十二月召开全体会议。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方为有效。重大的会议决定以不记名或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级单位党组织的基本决策机制和工作方式,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院级单位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包括党员干部的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院级单位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四章 党的建设
第四十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米博体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和中国共产党米博体育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国共产党米博体育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学校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吉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高校党委、纪委每届任期5年(新增)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引导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坚决反对否定和削弱党的领导,反对各种腐朽价值观念,保证政治方向。
(二)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校各项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关心和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凝聚师生员工。
(三)支持学校董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帮助学校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推动学校发展。
(四)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引领校园文化。
(五)参与学校各类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主动联系、关心关爱,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
(六)完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加强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洁建设。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加强自身建设。
中国共产党米博体育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它的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省纪委监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学校纪委的主要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或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党委书记是学校董事会成员,要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研究决策。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系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分院要按规定配备专职组织员,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十六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党员发展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四十七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四十八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安全保卫工作部、团委、党校等机构,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应当配齐配足,总数不低于全校师生人数的1%。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九条 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好老师;创新师德教育,完善师德规范,实现师德师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健全师德师风建设制度,明确师德要求,划定师德底线,发挥制度规范约束作用,将师德师风作为考核评价教职员工各项工作的首要条件,实施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优化师德师风建设体系,形成师德师风建设合力。
学校党委设教师工作委员会,负责涉及教职员工的重大事项研究处置工作,教师工作部负责协调组织完成教师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十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教师,实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公平获得学校公共资源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条件;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照有关规定对违规违纪的教师进行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为教职员工执行国家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的工资标准,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学校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创新、职业发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等内容。
第六章 学 生
第五十八条 学校按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学生。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热爱祖国、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自信拼博、感恩诚信、关爱自然、热心公益的品德。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三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学位。
第六十六条 学校就业工作是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履行相应的职责。制定就业工作实施办法,负责毕业生资格审核和统计工作,积极宣传各地就业政策,组织校园双选活动,推送就业信息,积极推进政校企合作和产教融合工作。
第七章 群团组织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由教职工代表组成,代表以教师为主体,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年级)、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具有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完成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完成日常工作。
第六十八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工会下设职工诉求中心,为教职工提供申诉和救济渠道。
第六十九条 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七十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七十一条 米博体育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常任代表会议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其职权包括: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
代表名额一般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应覆盖各个院(系)、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院(系)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女性代表一般不少于25%,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院(系)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代表要体现广泛性。
学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则:
学生代表大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章程及其修正案(草案)的表决须以全体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七十二条 学生社团经学校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学生社团联合会统筹、协调学生社团及其活动,依其章程行使权利。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法加强与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协同创新、合作育人。支持行业、企业全过程参与学校专业建设、人才培养、课程设置和绩效评价。
第七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置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发展,凝聚校友力量,拓展办学资源。校友系在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和依法享有学校荣誉证书的人士。
第九章 举办者、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十七条 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七十八条 举办者依法制定学校章程,负责推选民办学校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第七十九条 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依法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依法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第八十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章 资产、经费和后勤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学校的资产是指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八十二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32845.52万元;本单位出资者:东华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额:人民币32845.52万元。
第八十三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依法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三)政府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十四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八十五条 学校为民办非营利性高等学校。
第八十六条 学校对出资人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八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十八条 学校严格党建经费管理使用。党建经费由组织部门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党建经费使用,要从实际出发,合理细化年初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实行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确保合理有效使用。
第八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和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学校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九十条 学校实行严格的独立财务核算与会计、审计和监督制度。财务部门要定期向学校汇报财务计划与执行情况,按时编报各项财务报表。
第九十一条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一章 变更与终止
第九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九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资不抵债,无法办学的。
第九十四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地址、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等发生变化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十五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九十六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
第九十七条 对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学校终止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 校徽 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九十九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由两个不同的同心圆组成,外圆背底是白色,外圆上半部分是校名米博体育,下半部分是学校英文名: Changchun Sci—Tech University,缩写为CSTU。内圆的背底是红色,下边是三个齿轮,齿轮中有1986,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内圆上方两边是对称的麦穗,中间是光环。三个齿轮代表现代工业,麦穗代表现代农业,象征我校学科建设以工学为主体,农学为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布局,科技光环代表现代科学技术,红色代表学校事业红红火火。
学校徽章为镌刻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一百条 学校的校旗由旗色、旗标、旗字组成。校旗旗色为白、紫色结合,旗标为学校徽志,旗字为自选体校名。
学校校旗集校色、校徽、校名于一体,集中展示学校形象,喻示学校严谨、开放、包容、向上的办学理念和开拓精神。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校歌是《发展之歌》,赵中岳作词作曲。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确定每年的5月19日为校庆日。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章程修订应由董事会提出。章程的修订案,由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由学校董事会审定,报吉林省教育厅核准。经核准的章程文本为正式文本,向本校和社会公开发布。
章程的解释权为学校董事会。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