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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米博体育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聘请的外国专家(教师)的管理工作,提高聘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安部、外交部及省教育厅、外事办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聘请外国专家(教师)到我校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是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提高我校教学质量和办学层次的重要措施,学校各部门、各个系部和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切实把工作做好。
 
第三条  聘请外国专家(教师)的工作方针是:根据我校培养师资和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有计划地积极而又稳妥地聘请具有真才实学的外国专家(教师),力求最佳聘用效益,增进同国外学术界的相互了解和学术交流,为提高我校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服务。
 
第二章  聘请工作
 
第四条  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学校的外国专家(教师)的各项管理工作。其任务是根据省外专局批准的聘请计划,结合学校学科建设及教学、科研的需要,物色外国专家(教师)对象,做好聘请、使用、管理和接待专家工作。
 
第五条  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每位外国专家(教师)的聘期长短要按照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来确定,原则上每位外国专家(教师)的聘期为一年或半年,根据需要可以续聘。
 
第六条  聘用计划需上报吉林省外专局。聘用程序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合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专家证-居留证”等程序办理。上报材料应写明专家(教师)的基本情况,如专家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所在国工作单位、最高学历、专业及学术职称,还要写明来华任教期限(起止年月)、任务、周工作量、工资标准及其他生活待遇条件等。同时附上专家的简历、求职信、推荐信、学位证书的复印件和中文翻译件,上报时间一般不晚于专家(教师)到位前四个月。
 
第七条  办理外国专家(教师)来华工作签证,由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向省外专局申请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被授权单位邀请函件》并函寄外国专家(教师),外国专家(教师)凭此前往我驻外使领馆申请来华工作签证,申请签证费用由外国专家(教师)本人自理。
 
第八条  拟聘请外国专家(教师),双方应及时签订标准合同,明确约定工作任务和工资、生活待遇等,合同一经签订则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办事。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办理外国专家(教师)的专家证、居留证,及时安排好外国专家(教师)的教学、工作、生活等各项事宜。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九条  外国专家(教师)在学校任教、工作期间,学校教务处负责协调外国专家(教师)的教学工作,并安排其教研活动。
 
第十条  外国专家(教师)的授课任务应纳入教学计划,并进行必要的考核,定期检查教学效果;每周授课时数按照签订合同执行。
 
第十一条  未经学校同意,外国专家(教师)不得在校外兼课或从事其它劳务。
 
第十二条  外国专家(教师)使用的教材和执行的教学计划,由所在系部及教务处与其协商确定,应鼓励支持外国专家(教师)使用国外比较先进的教材及教学方法。
 
第十三条 为便于外国专家(教师)更好的进行教学工作,学校应根据需要和可能为外国专家(教师)配备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突出、外语水平较好的青年教师做助手。
 
第十四条  学校应向外国专家(教师)提供必需的教学设备、图书资料、工具和教具等。对教学中的困难问题,应及时帮助解决。
 
第十五条  对教学成绩突出的外国专家(教师),应遵守我校相关的规章制度,并享受教学或科研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外国专家(教师)在我国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可邀请外国专家(教师)参加学校的教学或学术讨论会。
 
第十七条 尊重外国专家(教师)的宗教信仰,外国专家(教师)在校教学期间不能以任何形式对学生进行传教,不准其以教学名义在学生中散发各种宗教书籍及光盘等进行宗教宣传,但教学中一般的涉及宗教背景、沿革和介绍有关知识,不应视为宗教宣传。
 
第十八条  外国专家(教师)在教学中如有政治观点分歧,应区别不同情况和性质,妥善处理。一般正面阐明,予以解释,但注意不要强加于人。外国专家(教师)不能自行决定在教学活动中让学生填写任何外国登记表或调查表,如确需填写,须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如果外国专家(教师)发表反对我国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不利于维护我国领土主权、民族尊严的应予以批驳,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四章    生活管理
 
第十九条  外国专家(教师)的生活管理,由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总务处协助。应本着主动关心、热情接待、适当照顾的原则,认真细致地做好外国专家(教师)的生活安排。
 
第二十条  按照聘请外国专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及与外国专家(教师)签订的合同,认真做好各项生活必需用品的物资准备工作;专家到位后及时办好住房、膳食、交通等手续,保证其生活尽快安定下来。在生活管理中,应主动将学校的生活设施情况和有关规章制度实事求是的予以介绍。
 
第二十一条  尊重外国专家(教师)的风俗习惯和文化特点,照顾外国专家(教师)的生活特点。外国专家(教师)的住所、食堂、教学、娱乐等活动场所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为专家服务的各方面人员要衣冠整洁,讲究文明、礼貌,注意言谈、举止,提高服务水平。外国专家(教师)除在我国法定节假日休息外,如遇专家本国重大的传统节日可酌情给假。聘期半年以下的,原则上不给休假。
 
第二十二条  我校聘请的外国专家(教师)原则上要在学校内专家公寓安排住宿;允许外国专家(教师)与学校教职工相互拜访,但不得干扰外国专家(教师)的工作和休息。彼此不准留宿,特别需要的,要上报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保卫处同意方可。
 
第二十三条 外国专家(教师)所在的系部,要主动关心其业余生活和文化娱乐活动,安排好周末和节假日的文体活动以及参观、郊游等。
 
第二十四条  如果外国专家(教师)的配偶或直系亲属来我校访问,应及时安排妥当,但必须事先检查其来华合法证件并及时在双阳区派出所登记及上报双阳区出入境管理部门。 
 
第五章  安全保卫
 
第二十五条  外国专家(教师)的安全保卫工作由学校保卫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共同负责,其所在系主动配合。要贯彻内紧外松的原则,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请示、报告。外国专家(教师)到位后,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要及时将其基本情况报告省教育厅、外专局和区、市公安、安全部门,学校要主动配合以上部门并在其指导下,做好我校外国专家(教师)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保卫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有关部门要切实保障外国专家(教师)的人身、财产安全,做好防火、防盗、防毒、防病等工作,防止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严禁酗酒。
 
第二十七条 外国专家(教师)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外国专家(教师)因事、因休假离开学校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单独外出一般要委派学校合适人员陪同,必须按时返校。如遇外国专家(教师)在校外发生违法、违规、违纪事故,其责任由当事人本人承担。
 
第六章  友好交往
 
第二十八条  积极开展与外国专家(教师)的友好交往活动。在交往中,要遵守外事纪律,严守国家机密。
 
第二十九条  为使外国专家(教师)更多的了解中国,凡允许外国人参加的活动,如报告会、国际重大节日及重要事件举行的活动,可邀请他们自愿参加。
 
第三十条  为增进与外国专家(教师)的友谊,每逢重大节日,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进行访问祝贺。遇外国专家(教师)生日时,也应有适当祝贺。
 
第七章  经  费
 
第三十一条  学校每年聘请外国专家(教师)的名额数,由学校各分院提交申请上报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聘请外国专家(教师)所需经费,由学校自筹经费解决。
 
第三十二条  学校聘请的外国专家(教师)的工资标准及生活待遇,按国家外国专家局和财政部下发的《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外专发[1996]247号)的规定执行。具体数额和标准由我校和外国专家(教师)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补充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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