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校园内机动车辆的管理规定
供稿:保卫处 日期:2011-06-22 已浏览9192次
根据省、市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指示精神,为建立起我学院良好的校园秩序,杜绝一切安全事故隐患,我学院将对校园内机动车辆实行规范化管理。遵照董事长指示,经研究特做如下规定:
一、校园内所有一切机动车辆(包括学校的公用客车、学校领导使用的轿车、各学院各部门领导和教职员工个人所有的轿车、食堂和超市等业户所有的轿车货车摩托车)一律停放在一、二号教学楼前固定位置的停车场内。
二、除一、二号教学楼前固定位置的停车场外,校园里其他任何地点禁止停放任何机动车辆。
三、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使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0公里,并避开人流高峰时段和路线。
四、任何机动车辆在校园里不得鸣放喇叭。
五、校外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必须经保卫处门卫人员审查登记,经与被联系人沟通得到确认后,门卫人员视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入内。
六、经允许进入校园的任何外来车辆一律停放在一、二号教学楼前固定位置的停车场。
七、出租车一律禁止进入校园。
八、以上规定由学院保卫处负责监督实施。如违反上述规定保卫处有权将视情节对违反规定的车辆使用人给予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如因违反规定造成安全事故和他人经济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将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治安或刑事责任
此规定于公布之日起实行。
吉林农业大学发展学院
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